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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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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交底一、安全监理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一2000)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GF一19990201)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GF一2000020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一99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二、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参建各方约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理单位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安全监理的依据与本条适用;2)监理合同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3)监理合同第十八条(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监理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三、安全监理的方法1、日常巡视通过日常巡视,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指令,责令消除安全隐患。2、进行安全检查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要求施工单位组织规模较大的月、季、季节、节日及专题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时,监理单位要跟踪介入检查,同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资料。3、监理例会检查督促由施工单位在监理例会上针对施工安全管理做专题汇报,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控制的措施和施工部位。4、召开安全监理专题会议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可根据工程施工部位、危险程度及必要性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5、发出口头指令或文书指令及信函1)口头指令现场巡视发现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补救及需紧急停止施工来不及发文书指令时,可即时发口头指令;重要事项24小时内补发文书指令。2)工作联系单如发出口头指令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3)监理通知当发现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发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后,施工单位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4)工程暂停令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紧急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填报《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整改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复工。不属于特别紧急情况的,可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时,发《工程暂停令》。5)安全隐患报告书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发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报告建设单位的同时,可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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