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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公园工程、三洪河二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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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初见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一2000一0202)初见文库初见文初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初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响水县规划和城市曹理局与监理人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城南公园工程、三洪河二期工程工程地点:204国道向西、三洪河向东、浦南路向南、中央大道向北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约800万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本合同标准条件:②本合同专用条件: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年一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一日完成。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备存。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南京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院内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账号:账号:32001881336052500303邮编:邮编:210098电话:电话:02583717439本合同签订于:年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入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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