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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手册(自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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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手册初见文库初见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的法律责任义务与相关法规(摘要)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基本规定初见文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监理工作制度第五章监理企业管理制度第六章监理人员工作绩效考评标准初见文库初见文初第一章总则1、为了提高企业的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指导企业员工日常的监理工作,促进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编制本手册。2、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是签订的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是工程项目监理的工作目标。3、建设工程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4、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间接主体责任方之一,监理工作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监督与督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使得工程实体施工质量达到工程设计图纸的全部技术标准,同时实现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期、造价目标,并满足施工过程安全、文明的基本要求,以期工程顺利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参建各方满意。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培育企业良好声誉。6、本手册在实施工程中,将随着国家和本地区的发展,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适时地调整和修订,欢迎公司广大员工随时将任何建议或意见以任何形式与公司交流。第二章监理的法律责任义务与相关法规(摘要)第一节监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己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己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己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节从业资格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己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发包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节承包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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