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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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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总则1.1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2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细则。1.3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对民用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1.4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2.1建设单位2.1.1是否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2.1.2是否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是否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2.1.3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2.1.4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是否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2.1.5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是否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2.1.6在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是否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2.2设计单位2.2.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是否有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2.2.2在进行设计交底的同时,是否有建筑节能交底内容。2.2.3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2.4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前是否提供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是否参加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3施工单位2.3.1是否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按审批后的方案实施。2.3.2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擅自修改设计文件。2.3.3是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2.3.4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是否通知监理单位(有分包的应通知总包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隐薇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通知监督机构。2.4监理单位2.4.1是否制定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2.4.2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2.4.3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2.4.4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薇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旁站。2.4.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是否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2.5施工图审查机构2.5.1是否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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