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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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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基〔1996)258号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基本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依法管理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完成“九五”期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计划和目标。省厅参照交通部〔1992)443号文和省建委有关文件,编制了《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本细则自199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原《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搜集、积累资料,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随时函告省厅,以便对新颁的监督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利工程监督工作的正常、规范开展。附件:《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附件: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侧(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交工发〔1992)443号文须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工发〔1993)1060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并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外资和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凡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必须接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二章机构、人员与任务第五条广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广东省交通厅设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是广东省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的权威机构: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市交通(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不设置专职监督机构,但可设置质量监督人员。第六条省、市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市质监站业务上分别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和省质监站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受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双重领导。第七条省、市两级质监站内设检测站或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对所监工程质量进行抽验,检测中心的抽验结果为工程评价的主要依据。第八条省、市质监站由省交通厅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数量的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熟悉专业规范、规程、标准和测试技术,掌握较先进的测试手段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质量监督人员,其岗位职务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省质监站核定事业编制60人:市质监人员编制由各市根据当地公路、水运建设规模确定,一般为12~15人。省、市质监站人员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站人员的百分之七十。对于一些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可聘请专家、教授任技术顾问,并可与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协作。第九条省、市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过上一级质监站考核认证,考核合格发给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考核验收合格证,监督人员发给交通部或交通厅质量监督证后,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条省、市质监站应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监工作正常开展。省、市质监站的检测手段应配备最基本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通过计量认证。第十一条省、市质监站监督任务的划分:省质监站负责:(1)高速公路以及施工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的省属大中型或重点公路、桥梁建设工程:(2)国道改、扩建工程:(3)新建、扩建、改建二级公路标准以上(含二级)规模在25公里以上公路工程:(4)桥梁全长在300米以上或单孔净跨在5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5)采用新结构、新工艺的桥梁工程:(6)1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7)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码头、船闸、船坞、船排滑道以及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市质监站负责:(1)施工合同价5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和地方重点工程:(2)新建、扩建、改建二级公路规模在25公里以下公路工程:(3)桥梁全长在300米以下的一般桥梁工程:(4)100米以下的公路隧道:(5)辖区公路、桥梁大中修工程:(6)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水运工程项目:(7)省质监站委托的有关工程。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省质监站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的有关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2.负责检查、指导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培训: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3,对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组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活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4.检验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等级,对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参与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核验等工作。5,参与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争端。6.受理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申报省(部)级和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和优良工程的质量论证工作。7.对厅属下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及业务考核,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审查监督员证书报厅核发。8.对在岗的监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第十三条市质监站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2.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3.督促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健全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及监理制度。4.做好受监工程检查记录,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属省投资的大中型或地方重点工程的检测资料,需报省质监站核验、审定。5.负责本地区基层单位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6.参与本地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本地区工程质量争端。7.协助省质监站做好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8.参与本地区受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9.定期向省站报送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10.积极完成省站委托的质量和单项检测任务。11.协助省站做好全优工程项目的质量论证工作第十四条省、市质监站的主要权限:1,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除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外,有权酌情处以责任单位罚款或责令停工。2.对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或未经审查同意的转包工程,有权责令停工,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3,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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