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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合作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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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甲方:性别: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乙方:性别: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丙方:性别: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丁方:性别: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出资设立婚庆礼仪工作室,共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二条出资方式:1、甲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2、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3、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4、丁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5、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正。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出资期限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四条合伙企业登记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五条财务、会计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丙、丁查阅账务工作,并安排指定人员协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对账务有疑义,甲方应当予以解释。第六条盈余分配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金额的比例分配。第七条利润分配的比例和分配时间:1、比例:每年盈余的50%作为利润分配(净利润分配不得超过80%),未分配利润用于扩大经营:2、每年的财务结算应该在下一季度的首月15日之前完成:3、分配时间:每半年尾月15日前分配半年利润。第八条关于追加投资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由甲、乙、丙、丁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2、追加投资应在上一年度结算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超过此期限,按照下一年度的追加投资计算;3、追加投资额最少不可少于万元,少于万元按临时借款处理:4、追加投资后,应按新投资额核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投资风险比例。第九条关于债款债务按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承担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十条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不参与管理,但在本公司有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工资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第十一条管理1、公司任何制度的设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实施,实行一票否决制:2、方共同同意由方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运营有最终的决定权(但不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但方应充分听取方的意见,在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第十二条企业事务的决定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第十三条禁止行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1、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4、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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