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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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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初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为: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宗旨是: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的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股普通股,每股面值元。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第十七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九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一)股东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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