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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录用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卷(地市级)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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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测》真题(地市级)(解析)1、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常识。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被称为一部“小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A项表述正确,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B项表述错误,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被称为一部“小民法典”。而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所以民法通则的内容更加广泛。C项表述正确,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表决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一步己经完成。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所以民法总则吸取和借鉴了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D项表述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2、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常识中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①“允许发展私营经济,采取“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根据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即A项的时间为1988年。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B项的时间是1999年。③“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即C项的时间为2004年。④“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且个体经济处于补充地位”,根据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即D项的时间为1982年。按时间先后排序为④①②③。故正确答案为D。3、本题主要考查时政。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出了规定和部署。A项表述正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一部分指出,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B项表述错误,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以该项表述“监察委员会从属于行政系统”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一部分指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D项表述正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4、本题考查法律及时政常识。A项:错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据此可知,民政部门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故A项表述错误。B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故B项表述正确。C项:正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长期过程”:“坚持新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据此可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主线,故C项表述正确。D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可知,D项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5、本题考查政治常识,主要考查时事政治。A项:正确,2016年2月16日,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对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故A项表述正确。B项:正确,2016年9月13日,中央军委联勒保障部队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军委联勒保障部队授子军旗并致训词。故B项表述正确。C项:错误,2016年1月,中央军委机关调整组建方案正式对外公布,军委机关调整组建后,军委机关由原来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4个总部,改为7个部(厅)、3个委员会、5个直属机构共15个职能部门,即: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勒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纪委、军委政法委、军委科技委、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即由总部制改为多部门制,故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领导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成立大会2015年12月31日在八一大楼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陆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授子军旗并致训词。故D项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6、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涉及物权法的相关知识。A项:《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己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A选项中,李女士送修电动车后拒不支付修车费,即属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店老板留置电动车,即属于债权人留置己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该情形符合《物权法》中留置权的相关规定,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B项:《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B选项中,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小张将祖传玉镯交与老刘,并且约定如未来小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则老刘有权变卖玉镯并获偿。该情形符合《物权法》中质权的相关规定,而质权属于担保物权。C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C选项中,某银行向购房人王先生发放了一笔按揭贷款,贷款期限25年。这是债务人,即王先生,将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的行为,而房屋由于不转移占有,故王先生与贷款银行发生抵押关系。该情形符合《物权法》中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D项:《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故某公司在地方政府组织的拍卖会上拍得土地,用于日后的商业开发,这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本题中A项、B项、C项中涉及的权利均为担保物权,而D项涉及的权利为用益物权。D项所反映的权利类别与其他三项不同。故正确答案为D。7、本题主要考查民法有关知识。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A项正确,甲养的羊误入乙的菜地,乙发现后不管不问导致损失扩大,甲、乙并未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只是乙在羊误入菜地之后放任结果的发生,甲和乙只需承担各自范围内的责任,无需承担共同责任。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甲、乙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两人需承担共同责任。C项错误,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甲、乙合伙办了一家快递企业,乙在运输途中丢失了包裹,损失需由甲、乙两人共同承担。D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甲与乙协商共同买下一套房屋,甲、乙对卖方负有共同责任,如果一方没有及时交付房款,另一方需要将剩下的交付。故正确答案为A。8、本题考查法理学有关知识。更多下载wwW.weiweixiaowu.comA项错误,“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强调政府必须谨慎运用手中的每一份权力,而不是每个公民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B项正确,“枪炮作响法无声”来源于古罗马,指的是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C项错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出自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它指的是,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未体现道德信仰与法律的关系。D项错误,“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是韩非子的话,意为法律不迎合权贵,就像木匠用的墨线决不会屈就于弯曲的木料一样,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对象是贵族而改变,没有提到初衷。故正确答案为B。9、A项错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王某3月1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月5日正式上班,劳动关系应自3月5日起建立。B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押金。C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张某所在甲公司与另外一公司合并成立了乙公司,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D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赵某在甲公司任职,同时在乙公司做兼职翻译,乙公司不一定要与赵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协议即可。故正确答案为C。10、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涉及《律师法》的相关知识点。A项正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故A选项说法正确。B项正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B选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我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律师不得同时在多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故C选项错误。D项正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故D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11、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电信诈骗的相关知识点。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部分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故A选项错误,应对甲乙丙三人的诈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B项正确,根据《意见》第四部分第(二)条的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故甲乙丙三人应对全部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B项正确。C项正确,根据《意见》第四部分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丁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项正确。D项正确,根据《意见》第四部分第(三)条第8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戊应以共同犯罪论处,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12、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相关知识点。A项错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账户因民事纠纷被冻结后,就会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甲公司得知此信息后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故A项错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甲公司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B选项正确。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乙公司若能提供适当担保,合同应恢复履行,只有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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