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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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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信息通信…3第三章建筑设备监控.8第四章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12第五章公共安全…16第六章综合布线系统…25第七章智能化系统集成…2830第九章环境…3437第一章总则1.0.1为了适应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1.0.3本标准根据各类工程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投资标准,对智能建筑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适用于配置智能化系统标准高而齐全的建筑中:乙级,适用于配置基本智能化系统而综合型较强的建筑中:丙级,适用于配置部分主要智能化系统,并有发展和扩充需要的建筑中。1.0.4智能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坚持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对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实行统一的管理和监控:对所采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开放性的要求,并具有可扩性和灵活性。1.0.5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按照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有关工程设计规范和规程。第二章信息通信2.1一般规定2.1.1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应能为建筑物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各个租用者提供最快和最有效的信息服务。2.1.2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可具有对于来自建筑物内外的各种不同的信息予以收集、处理、存贮、传输、检索和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2.2设计要素2.2.1程控交换机系统应根据用户的需求,设置相应容量(门数)的系统设备。程控交换机系统可以是大楼专用的用户小交换机,也可以是市内电话网中的一个端局、支局或能实现数模转换的用户电路终端设备等。用户小交换机系统应采用数字式,应具有电脑话务员服务功能、分租用户服务功能、电子号码簿服务功能、直接拨入或拨出服务功能、自动计费功能等等,还应根据用户需要,交换机系统配有光缆接口、ISDN接口、X·25接口、卫星通信接口、数据通信接口(异步及同步)等等方式通信接口。2.2.2话音信箱、电子信箱、语音应答(声讯服务)、可视图文(视讯服务)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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